天津城建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人 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特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专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完成原专业第一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 绩合格且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或学年必修 课程平均分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30%。
(二) 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 学习。
(三)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
(四) 在校期间获得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等,且成果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以第一作者在 CSCD、 CSSCI 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科 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 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 艺术类、体育类特长生;
(三) 已转过专业的;
(四)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 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 申请跨招生类别(文科、理科、艺术、合作办学等) 转专业的;
(七) 由高职升入本科的;
(八) 第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学院制订适用于第四条第一款的接收转入计划以 及实施细则。学院或者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应当控制在该院 或者专业现有学生总人数的 5%以内。实施细则内容包括:转入 学生的条件、要求、考核内容和办法等。
接收转入计划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 12周前报教务处审 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 向学生公布。接纳转入学院负责学生 的咨询。
第七条 因第四条第一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三学期 开学前一周,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
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 查,并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初,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九条 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 由接纳转入学院根据专业 特点自行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的第一周中。考 核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笔试重点考察学生全面素质及学 习能力,面试重点考察学生应具备的转入专业基础知识及特长。 考核成绩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周末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各接纳转入专业的计划,按笔试、面 试成绩,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在 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3 天。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 学生, 由接纳转入学院于第三学期第二周周末前通知学生本人 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因第四条第二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由学生所 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按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录取成绩由高分 段专业转向低分段专业。
第十二条 因第四条第三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 期开学前一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本科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连同创业、参军经历与申请转入专业学 习要求相关的证明以及优异业绩表现证明等佐证材料一同交所 在学院办公室。
接纳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对学生应具备的转入专业基础 知识进行考察,将考察合格学生的相关资料报教务处,经审批 后, 由接纳转入学院于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因第四条第四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期 开学前一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 生转专业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一起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接纳转入学院将考察合格学生的相关资料报教务处,经审 批后, 由接纳转入学院于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到有关部门办 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
第十四条 转入学院须落实转入学生的学分制指导教师, 并负责对转入学生进行培养方案变更、课程修读等相关方面的 指导工作,帮助转入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 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应修而未修的相关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 计划相关的,经转入学院审核后,可以做学分认定。不能做学 分认定的课程按照跨专业修读课程处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 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 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建大学 本科生转专业办法》( 天城大政〔2017〕9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