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学院目前的专业学科状况和办学条件,学生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此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一)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适当调整时;
(二)因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不适宜留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应该转专业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三)欲转入原专业大类以外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个人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申述转专业的理由,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属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需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转专业的学生遇有已修过课程,凡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院一般不办理转学,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提出转学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需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函件(一式三份)和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学院出具同意转出的函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回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出具同意转入的函件并按转学程序办理。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此类转学由学生本人负责办理,学院协助出具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五)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