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彰显“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 坚持办对学生负责的大学,赋予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利,激发 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进学生自由、全面、个性化发 展,提高学院(部)办强专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锻强专业 的人才培养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 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关于加快一流专业建设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2〕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1.赋予学生自主选择权;
2.公正、公平、公开;
3.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条件;
4.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和志向;
5.充分考量专业培养规模、培养能力和特殊要求。
第二章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 1-2 次跨专业大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包含了“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三级,本文件的专业大类指 的是专业类)自主选择专业,1-3次专业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
1.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特长(尽可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获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二等奖 及以上者优先考虑),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兴趣和特长的;
2.应征入伍退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 申 请 ;
3.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参军退役复学时,因特 殊原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该专业对应年级)取消的;
4.学生入学后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证明(需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且经校医院鉴 定),并经学校审核判定,确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 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自主选择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学历层次的;
3.以音乐、美术、体育、对口或单独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 取的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在专业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不受此条 限制);
4.定向培养的;
5. 中外合作办学类、软件类各专业转入到普通类专业的(中 外合作办学类、软件类各专业仅可在同类专业互转);
6.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7.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8. 已达退学程度的;
9.原则上大学四年级不再转专业;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组织领导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自主选择专业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中心、招生就 业处、财务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自主选择专业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部)长任组长的学院(部)自主选 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自主选择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专业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办理程序:
1.各学院(部)于第一、三、五学期末公布第二、四、六学 期专业大类内各专业的拟接收计划(按照学籍异动规定,接收计 划占据年度总转入指标),制定本单位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
则,明确转入条件、是否降级学习、具体考核办法(可为“笔试” “面试”或“笔试+面试”形式进行)等,经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后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学生根据个人兴趣,于第二、四、六学期 开学后第1-3周内可以申请在专业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
2.拟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要在充分了解拟转入专业、经与家 长沟通、且在本科生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生自主选 择专业申请表》,提出自主选择专业申请。
3.各学院(部)依据本单位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在第二、 四、六学期的前3周内完成专业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的相关工作, 在第4周将结果报送教务处审核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教务处完 成学籍异动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放弃本次自主选择专业。
4.若同一专业大类内专业隶属于不同学院(部),按照跨专 业大类自主选择专业程序办理。
(二)跨专业大类自主选择专业办理程序:
1.学院(部)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师资力量、教学资源和 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拟接收转入学生名额(按专业招生培养 的专业,接收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本专业当前年级学生人数的 10%;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接收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本专业上 一年级学生人数的10%;如果同一学院内的不同专业属于跨专业 大类的,学院内专业互转学生也要达到转入条件,同时占据年度 总转入指标),制定本单位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明确转入条件、 是否降级学习、文理科转入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可为“笔试”
“面试”或“笔试+面试”形式进行)等,经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后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2.学生本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 提出自主选择专业申请,申请表统一交学生本人所在学院(部)。 学生申请自主选择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有全面了解(鼓励有 自主选择专业意向的学生转专业前试听拟转入专业的核心课程), 熟悉学校及学院(部)对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规定,在本科 生导师指导下,慎重理性选择拟转入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 程序提交转专业申请并及时参加相应考核。
3.学院(部)对申请转出的学生不设成绩、学分、绩点和人 数限制。转出学院(部)将所有申请转出学生名单,经学院(部) 自主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 长在学生申请表、转出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与 公示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转出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表分 类汇总,转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部)。
5.转入学院(部)将所有申请转入学生按照公布且备案的实 施细则进行考核,经学院(部)自主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排序后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转入汇总 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与公示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对经双方学院(部)同意的学生申请转入汇总表进 行审核,报学校自主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研究
通过后,教务处将拟同意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 示5日无异议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教务处完成学籍异动后,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放弃本次自主选择专业,对于无正当理由自动 放弃转入新专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7.跨专业大类自主选择专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春季学期开 学后集中办理,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者可灵活处理。
第四章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八条 自主选择专业学生是否降级转入低年级学习,由转 入学院(部)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并充分考虑我校弹性学 习年限(3-8年),在本单位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 定,并在转入汇总表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手续办理完毕后,要按照转入专 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对转入专业 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随该 专业低年级学生进行补修。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 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部)确认,报教务处考务科审核后, 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由转入 学院(部)提出予以“直接认定”或“按全校公选课予以认定” 的认定意见,报教务处考务科予以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 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因为合作项目取消转入其他专业 的学生,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部)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的所有环节,须做 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 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有条件的提供视频 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或考 核违纪行为获取自主选择专业资格的,取消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资 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自主选择专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 期内,向相关学院(部)或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相关学院(部) 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政策 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普 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校教字〔2019〕1号)同时废 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