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权,提高 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 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 令)和《川北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 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转专业 工作,并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学生对转专业的需 求。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由高考录取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修 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转专业情形如下:
(一)学校因专业调整,学生须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大一时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 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合格的。
(三)因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需要,学生需转入相应专业进 行学习的。
(四)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自愿向 学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
(五)学校因专业建设和改革,向学生征集志愿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转专业后完成学业所需时间符合《细则》关于弹性学 制的规定。
(三)身心健康,符合拟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的。
(二)对口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 向、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外校转学进入本校 就读的学生、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四)未列入转专业控制表(见当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的 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须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学 校将另行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八条 因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需要而转专业的,由学校相 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向全校符 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开志愿征集并进行相应考核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因专业建设和改革,向学生征集志愿的,由学 校统一组织并发布相关的工作方案确定相关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所有自愿申请转专业的,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川
北医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志愿表》,并向所在院系(部)递 交申请表。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应根据 《川北医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转专业的实施办法》进 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专业建设、专业生师 比、学生班级人数限制、教学场地容量等情况核定每年转专业名 额,制定并公开发布当年的转专业方案。各院系须根据学校总体 方案制定本院系的转出和转入工作细则,经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 审批后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院系审查同意后上报教务 处审核。拟转出名单经教务处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下 发名单至拟转入专业院系。
(三)学生参加拟转入专业院系组织的统一考核并合格后, 由转入院系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当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及本院系 当年的转专业工作细则初步确定拟转入名单。
(四)各院系将拟转入名单和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由教务 处汇总后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
(五)转专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校长 办公会审批。
(六)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转专业名单后,学校正式行文。学生开始办理相应手续,正式转入新专业。
第四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或 文件按时到转入专业报到并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并参加新专 业的所有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 生应继续参加原专业的学习。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 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 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转入院系协助。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 进入新专业学习需补修课程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 化,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 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 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 成绩学分直接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 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修相 应课程;所有补修课程以自学为主。
(五)各院系(部)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交接工
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各院系须认真执行转专业相关的办法、工作方案 和工作细则,切实维护转专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 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请学生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宜作为转专业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主动 要求回避。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参与转专业考核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要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组织或参与 任何形式的辅导等违规违纪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转专 业公平公正的活动,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依纪依 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相关规定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