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正式录取的学校高职教育学生,在新生报到时,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如专业新生报到人数较少,不能正常组织教学,经征得学生及家长同意,愿意转到其他专业的,经学校招生部门、教务部门、相关学院共同商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凡取得学校高职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按时报到进校学习后学业、操行良好,在专业类别对应的情况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第一、二学期结束前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拟转入学院进行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
(一)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二)确实参与创新创业,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长远开展该创新创业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但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校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规划书,或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证书材料等。
(三)已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但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应提交与就业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卫生科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认定,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招,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伍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七)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变化或学校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意后,学校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八)进校后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列本专业同级所有学生前 30%以内的。
(九)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进校后已经转过专业的。
(三)通过参加普通高考“三校生”招生录取的。
(四)通过参加单独招生录取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如对口招生)不得转专业的。
(五)依据学校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有关转专业的原则、办理程序、原成绩认定等具体规定,由学校另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