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为学生提供更多发展路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一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大二 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大一第一学期平均成绩≥75;且无单科成绩不及格;无纪 律处分。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本校入伍学生,退伍后 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除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 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以外,退伍复学的 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1.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招生生源地有明确 约定;
2.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享受特殊政策(如专升本、单独招 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预科直升、公费师范生、中外合作项 目等);
3.学生身体情况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时国家和学校要求 的身体条件;
4.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
第三章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六条 学生只能转一次专业。学校转专业工作完成且学 信网上的学籍信息变更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要求转回原专业 的申请。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 假,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学生只能提出一个专业的转专业申请,若同时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转专 业资格。
第九条 转入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制定。学院要充分考虑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实验实践教学安 排,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确定能够接收的学生数量,原 则上学院在接收转专业学生时不得增加新的行政班级。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 考核、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 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落实主体责任,具体实施学生转专业 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 全程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不同专业当年招生情况、师资 状况,制定具体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包括:拟接收专业、接 收名额、接收条件、考核与录取、工作监督等内容。实施细则 需在学院官网公布,面向全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程序。
1.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启动。
2.第 13 周,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启动转专业工作。
3.第 14 周,各学院将拟接收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及接收人 数上报教务处,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4.第 15 周,各学院将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公示,供师生 查询及监督。
5.第 16-17 周,各学院组织考核工作,接收学生报名并组 织相关考核。考核结束后学院将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公布 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6. 第 18 周,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校通过后在 学校网站进行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7.次学年第 1 学期第 1 周,学生按照转专业通知到转入学 院报到。转入学院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将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汇总报至教务处。
8.学籍科将在次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信网上的学 籍异动,转入学生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专业学习。
第五章 学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学分的课程,与转专业后专 业培养方案完全一致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 已获学分课程,不需提交申请材料;转专业前已获学分的课程, 与转专业后专业培养方案相似相近的,学生可填写成绩认定申 请表,由学院该专业负责人根据课程大纲内容符合度情况审核 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学院拟文上报;转专业前已获学分课 程与转专业后专业培养方案完全无关的,不能申请课程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需提交课程认定的,应在接到转专业通知 后一周内提交签字盖章后的课程认定申请表至所在学院,由学 院通过 OA 上报。学院应在课程认定审批通过后,复印一份批 文交给学生留存,作为今后毕业审核证明材料之一,学生务必 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 准缴纳学费 ,需重修的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重修 费。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转专业学生办理住宿、 证件更换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广 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西
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民大〔2021〕5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