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 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特修订《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办法》(院教字〔2018〕10 号)。
一 、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 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
二、学生转专业的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 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 10% ,按学生申请转专业之前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推荐。
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5%-10%。转 入专业所在院(系)组织专业选拔考核,根据选拔考核成绩、教学资源状 况,结合学生个人意愿,最终确定是否接收学生转专业。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可在第二学期初或第三学期初申请转专业,退 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后复学相应学期申请留级转专业;
2.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3.对所转专业具有较强的兴趣爱好和学习志向,确有专长,转入新专 业更能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4.转入专业与本人高考报考科类一致的。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 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留、降级、复学后,或者其他学籍异 动后所在年级原专业不招生无后续班级的;符合国家特定政策或确有特殊 原因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情况妥善安排进入新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 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除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期的;
2. 由下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以高考当年录取专 业批次为准)的;
3. 体育类与艺术类互转的;艺术类之间互转的;体育类、艺术类和 其他专业类别之间互转的;
4.对口升学、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5.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7.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8.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9.应作退学处理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按照山西省公费师范生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确定自 身学习状态是否适合新专业的要求。第二学期初或第三学期初,向所在院 (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 在院(系)签注明确意见,报教务部汇总;参加由转入院(系)组织的专 业面试考核。考核由各院(系)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着重对 拟转入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特长进行考核。
第九条 转入院(系)根据学生选拔考核成绩和本专业的接收人数提 出合格名单报教务部审核,教务部将合格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公示转专 业学生名单。在公示期(一周)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部提出。教务 部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 特殊学生申请转专业,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转出,申请转入院(系)同意转入, 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转入专业要求学生降级的,院(系)须预先向教务部提交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保持教学秩序的稳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转专 业名单公示期过后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 办。手续办理后,开始进入转入专业跟班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 准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学生的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脱离原院(系)原专业的教 学活动。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原已获 得的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部确 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成绩记载。未修读的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 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五 、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 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院教字〔2018〕10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