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提高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 学习积极性,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充分体现“ 以学 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学校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的原则
(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
(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
(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 力相匹配。
(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经医学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原专 业学习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 断或证明)。
( 二)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30%者(含 30%)。 具体的学习成绩排名统计方式:截止到所申请学期的全部所学课 程,按照平均学分绩点高低排名统计。
( 三)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需经学校组织
专家进行考核确认),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其个性发展 者。
( 四)其他经研究确认须转专业者。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普通类本科招生的学生,不 含专升本、 中职升本、 中师升本专业学生。
( 二)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第四条 各专业转入名额累计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 的 15%。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 一 )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之间跨类别的。
( 二)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 专业的。
( 三)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 籍注册时间超过四学期的。
( 四)处于休学期间的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以及应予退学的。
(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者。
( 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七)有校级及以上违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 八)有补考记录的。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 对于复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因原所学专业调整(停招或撤 销),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 二)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参照本办 法第五条,可转入高考招收计划类别一致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二、三、四、五学期学校 规定时间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统计汇总申请者学业成绩排 序、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公示进入学院考核环节学生名单; 各相关学院依据转专业实施方案,分年级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 确定各专业预接收学生名单。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各专业自身办学条件及专业特点,确定各 专业的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相关实施方 案,报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在学校规定的申请 转专业时间内, 由教务处统一发布通知,安排考核时间。
(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 根据各专业招生情况和本人志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陈述理 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接受申请后,出具学院意见
(包括对申请内容审查情况、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等)。
( 三)申请者只允许申请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志愿。教务处 汇总相关材料,网上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经转入学院专业 考核选拔后,由学院确定各专业预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 四)教务处将对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确认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以学校文件发布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 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之日起按新转入专业 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产业学院转专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大学本科生转 专业管理办法》(沈大校发〔2021〕2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