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专业学习自主权、选择权,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主修专业的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专项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专项组负责全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相关政策、审定转专业方案、审议转专业相关事宜,指导监督学院开展相关工作。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等组成,人数一般5-7人。学院工作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日常事务的组织领导,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学院相关专业接收转入的准入标准、审核拟转入学生申请资格、转入学生的学籍异动、教学安排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
(二)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
(三)第一学年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在专业前20%(含)以内,且全部课程皆为首次参与学习;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非艺术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申请互转;
(二)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等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五)体育和艺术类专业学生;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时与学校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秋季学期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条件和办学定位,科学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限制条件等信息。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并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要求,结合自身学业情况、专业兴趣和特长,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转专业最多按序填报两个志愿。按照“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第一志愿录取达到专业接收计划名额的,不再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在第一志愿接收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按照第二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转专业志愿、平均学分绩点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并由学生处办理学籍变动。
第五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接收学院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应做好学生学籍等有关材料的转出、接收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毕业。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学院予以认定,所有已修读课程成绩均真实、完整记入成绩档案中。
第十六条 接收学院做好学生的课程衔接与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替代、学分认定,制订修读(课程补修)计划。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起执行。原《东北电力大学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实施细则(修订)》(东电教字〔2012〕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