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特长,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二)根据专业师资力量、实验室条件、学生就业情况等,科学拟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完成第一学期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拟转入英语和日语专业的学生,高考外语成绩应达到70分(按百分折合);拟转入汉语言文学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生,高考语文成绩应达到70分(按百分折合);拟转入数学与应用数学和会计学专业的学生,高考数学成绩应达到70分(按百分折合);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的;
(四)因学习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申请降级转专业,并需参加拟转入专业考核;(五)创业休学后,取得显著成果或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的;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七)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二)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不得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不得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校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部)处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一)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第二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拟接收学生数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通知发布后一周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2.申请转专业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复核汇总。
3.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采取高考总成绩占50%、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正考成绩占50%进行计算产生初选成绩,初选成绩由高到低以专业接收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名单进行考核。
4.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就拟转入专业相关知识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成绩。
5.最终成绩=初选成绩×50%+考核成绩×50%。按最终成绩从高到低产生转专业学生名单。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二)至(七)款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转专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美术学院按类招生的学生完成第一学年学业后,进行大类分专业,并在第三学期开学前完成;按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结合学生愿望、专业办学条件与师资,按高考术科成绩20%、第一学年公共必修课成绩20%、第一学年专业课成绩50%和综合测评成绩10%(无纪律处分者按满分计),从高到低原则选择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领导小组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转入同年级新专业后已修公共课考试成绩有效,专业课须经重修后参加考试,成绩按正考记载;降转生原课程成绩无效。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原《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