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普通(非公安)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公安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第一学年修读的课程总评成绩全部合格的;
(二)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转入其他专业有利于其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院医务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前款第2-5项所列情形转专业的人数,不占用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的计划。
第三十七条 根据办学条件和规模,各专业分别提出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原有人数的10%),经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可以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人数的,由学院分别按申请转入的专业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经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初审,学生处、教务处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申请人所学基础决定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级学习,其中,因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转入其他专业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而批准转专业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审核其毕业资格,原专业所学课程按照相近的高要求课程可以替代低要求课程的原则进行替代(同类的高学分课程可以替代低学分课程),替代后仍缺课程应补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做要求的已修课程可转换为相近类别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于通知其可以转专业的当学期内办完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取消其获得的转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