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 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 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 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为原则。
第二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艺术类学生 限于在同类专业中相互转。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必 修课和限选课)取得的课程绩点均达 1.0 及以上的学生;
(二)以 “苏州科技大学”为参加单位,获中国国际“互 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省级二等 奖及以上的学生;
(三)创业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
(四)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由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原始诊断病历证明,并经学校后勤医疗 卫生部门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 习的学生;
(五)入校学习满一年,确有学业困难(学业预警达到橙色 预警等级),不能胜任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 经学校相关程序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个 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明确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其他招生时 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 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现代职教体系项目等;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
(五)高考录取批次中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专 业的学生;
(六)学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的学生;
(七)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九)在校期间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十)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学生;
(十一)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 业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院自身教学资源条 件制定转专业方案,包含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单、各专业可
转入人数、各专业转入要求、考核科目或内容、考核方式、成 绩构成等。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转专业方案,经学校审批 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最多可填报 2 个志愿并排序,申请转入的专业应在学校公布的接受计划内。 符合第四条(二)(三)(四)(五)(六)情形的学生,应及时 提供详尽材料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 将取消其申请转专业的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 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进行汇总和复审,公示复审合格名单,并将 相关材料转至转入学院;
(五)各转入学院根据学生志愿及考核情况择优录取,将 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符合第四条(五)(六)情形录取的学生 不占学校公布的计划;
(六)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报主 管校领导审批后公示;
(七)获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课程学 习,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学期结束时,如出现考 试作弊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一)符合第四条(五)情形学生如果未获得转入专业同 年级培养方案三分之二学分,须降级学习;其他学生转入新专 业的年级由转入学院根据转专业考核结果确定;
(二)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培养方案完成 学业,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条件同转入专业的要求,学费
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三)学生转专业以前已经取得的学分,按学校学分认定 办法做好认定工作。转专业后需要补修的课程,由转入学院给 学生做好补修计划。学分认定和课程补修计划工作必须在学生 转入新专业的第一个学期完成。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以前的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 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