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学藉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四条 根据合理配备教学资源的原则,专业转入计划根据转入学院师资、教学条件以及专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工处、纪检审办公室,相关教学单位等部门、学院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具体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学校转专业考核细则;审核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六条 各学院由院领导和相关教师等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对拟转出、转入学生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条件
第七条 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
1.大一第一学期末。
2.大一第二学期末。
第八条 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条件为:
1.高考所选科目应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2.综合素质和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学业成绩为本专业年级排名前50%的学生。或学生对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在转入专业学习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处分。
第九条 其他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
1.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在大学学习过程中显现出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兴趣和潜质,且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2.身体状况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3.艺术类专业学生;
4.3+4分段培养以及专转本等特殊招生形式专业学生;
4.高考所选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6.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7.其他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16周前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各学院提交各专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于17周给予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于后一个学期第1周结束前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学期第2周内由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考核。转专业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核重点为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情况、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了解和学习潜力等。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考核成绩、转专业名额等规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和学院相关网页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学籍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后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按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计划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